同是下楼梯摔伤,为何工伤认定结果差别?
作者:河北永利集团 宣布时间:2024/11/19
处理结果:
经调考核实后,外地人社部分认定高某和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郭某对认定结论不平,认为同样是因去事情而在下楼时摔伤,不应泛起两种认定结果。经人社部分事情人员详细解析后,郭某认可了人社部分的工伤认定结论。
剖析:
《工伤包管条例》第十四条划定,职工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场合内,因事情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事情原因受到伤害或者爆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某在事情场合、事情时间内,在完成手术后、前往门诊坐诊途中因地面湿滑而摔伤属于单位设施不宁静造成的伤害,切合上述划定,应认定为工伤。
刘某由于事情需要到外地开会,属于因工外出。在加入集会期间失慎受伤,也是出于事情原因受到的伤害,满足认定工伤条件。
而郭某的受伤爆发在从家中去单位上班途中,受伤所在不属于事情场合,受伤时不属于事情时间,受伤时未抵达单位开展事情,即受伤原因不属于履行事情职责;她在下楼梯时摔伤,其受伤非交通事故引起,因此受伤原因也不切合《工伤包管条例》第十四条划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都会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合上述因素,郭某不切合《工伤包管条例》划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